省标《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已批准实施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1-11-19 点击:8481 | ||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经江苏省建设厅批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07-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4.10.5、6.2.10、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5同时废止。 一、强制性条款: 第3.2.3条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第4.10.5条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第6.2.10条 外门窗在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第8.1.2条 外窗应按地区类别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寒冷地区:外窗气密性、保温性能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保温性能、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率、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得少于1组。 二、门窗进场后抽样检测要求: 第6.1.9条 门窗进场后应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1 抽检数量: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同期生产的建筑外窗,门窗面积3000㎡(含3000㎡)以下时,抽检有代表性的窗型1组(3樘窗),门窗面积3000㎡以上时,抽检有代表性的窗型2组(6樘窗)。 2 检测项目: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保温窗)、遮阳性能(遮阳窗)、空气声隔声性能(隔声窗);民用建筑外门窗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当外遮阳符合设计要求时,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无锡市前友工程咨询检测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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