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窗:市质监站发布2014年无锡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5-1-29 点击:3947 | ||
近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锡质监字[2015]02号文发布“2014年无锡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各机构质量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市站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4日对无锡市区内共11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很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组织行业专家着重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档案、检测行为等内容进行了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检测机构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加强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贯彻执行,规范检测工作程序,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和水平;(2)检测机构人员配备使用要规范,严禁检测人员无证上岗,要严格按资质项目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配备要符合要求,严禁无对应检测项目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和审核检测报告;(3)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日常检测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检测环境控制、检测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提高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准确性;(4)检测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原始记录填写必须规范,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划改规范;(5)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样品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试样的留置应摆放有序,标识清楚,便于查找;(6)检测机构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事项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留下相关书面和电子记录;(7)检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送检信息及样品的核查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试样一律拒收;(8)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现场专项检测的,对所代表的工程结构实体部位负责;(9)外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本市开展检测活动时应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检测活动。
2015.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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