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新知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介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4-10-15 点击:3959 | ||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新版国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新规范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作了规定,其中: 6.7.1条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4条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条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10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2014.1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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