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窗:住建部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4-9-11 点击:3989 | ||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8月25日,国家住建部颁发了建质[2014]123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项规定中第四项规定: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附件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对应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1)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中列出,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住建部同日还颁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2014.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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