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窗:“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见证检测的要求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4-8-9 点击:3915 | ||
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切实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无锡市建设局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实践,针对 “门窗渗漏”、“屋面渗漏”和“外墙渗漏”三个常见的质量通病编制了防治措施专篇,已以锡建工〔2013〕9号文件下发。 文件要求:(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此通知执行;(2)新建工程应当按通知要求将有关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3)在建工程原设计中没有且尚未施工的内容,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根据相应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出具设计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送审图机构复审;(4)已进行图纸设计但未开工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调整设计或作变更;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应作相应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送审图机构复审。 文件明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锡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负责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通知要求执行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优秀设计和“太湖杯”优质工程等评优考核体系。 门窗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5.1条要求:门窗进场后按材料报验的规定要求进行报验,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并对材料或门窗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见证取样,合格后门窗方能进行安装。5.6条要求:窗现场气密性检测取样数量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品种和开启方式的窗,一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樘;取样部位及检测方案为气密性现场检测委托时,委托单上应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每一单位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品种、尺寸、和开启方式的窗的樘数及面积等信息。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单及现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每个单位工程的抽检数量及检测部位,检测部位应随机确定。 屋面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3.1条要求: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使用。 外墙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3条要求:外墙整体防水层的防水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检验方法按《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4.1条要求:使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按规定应复验的材料应有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2014.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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