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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站举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培训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4-7-2  点击:3839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已于201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6月30日~7月1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锡市建设培训中心与中国建科院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新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预防控制”培训班。全市质监、建设、监理、施工、检测、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共500多人参加了培训,公司派员参与了学习宣贯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新标准相对于旧版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标准5.0.4条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标准5.0.6条要求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标准5.0.7条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标准5.0.8条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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