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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窗:新区颁发《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3-10-15 点击:4045 | ||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新区建筑节能备案行为,加强建设新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推进落实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工作任务,2013年9月29日新区建设环保局颁发《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各方认真执行。 规定共有十四条,并附《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和《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其中,规定第十条明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到新区建设环保局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1)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3)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及审图意见(复印件);(4)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5)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表;(6)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需要提供的项目);(8)现场施工照片。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准备好下列文件和记录:(1)无锡新区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及相关设计文件;(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3)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4)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的抽样复验报告;(5)建筑节能各检验批、分项、专项的验收记录;(6)建筑节能施工记录、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8)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需要提供的项目);(9)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0)购买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未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崔银翠 2013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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