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新知识: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 ||
发布者:崔银翠 发布时间:2012-12-7 点击:4298 | ||
2012年11月27日,省公安厅、住建厅联合发文苏公通〔2012〕6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暂行规定摘录如下,以供建设各方和广大客户学习了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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