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钢筋焊接规定析疑 |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9-21 点击:5032 | ||
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电渣压力焊接头检测判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J253-2003)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款摘登以下,以便于建设各方执行。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 ||
|